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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实施
北京市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实施
发布:
11-28
分类:
医疗医学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三级医院,市卫生应急管理中心、北京急救中心、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红十字血液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卫生应急预案管理水平,推动卫生应急工作依法、科学、规范开展,我委制定了《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22日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卫生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卫生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卫生应急预案管理遵循依法科学、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总结归纳突发事件应对经验,梳理相关工作流程,做到突发事件类别清楚,应急任务清晰全面,职责分工准确具体,队伍调度程序完整规范,应急响应措施科学有效。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五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紧密结合卫生应急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预案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查、备案、发布、培训、演练、宣传、评估、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订的卫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
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 卫生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预案。 卫生应急预案应当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分级、应急响应措施和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专项卫生应急预案是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针对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卫生健康等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第九条 部门卫生应急预案是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核生化和辐射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卫生防疫等预案。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有效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不同层级的卫生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 市级专项和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相关部门职责等,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 区级专项和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联动机制、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卫生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卫生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措施、卫生应急队伍组成、处置流程、可调用资源情况等,体现快速响应、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二条 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卫生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订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卫生应急力量分工、不同情形下的应对措施、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和后勤保障、工作制度等内容。 第十三条 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把握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预案的运行机制和规律,注重预案的组织指挥结构、处置流程、职责划分的协调,确保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提高预案的针对性。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四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卫生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和单位职能、本地区公共卫生风险特点,制订卫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五条 编制卫生应急预案前,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开展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为制定卫生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可借鉴情景构建方法,确定应对流程,梳理应对任务,明确应对责任。 第十六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卫生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七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卫生应急工作实际情况; (三)基本要素齐全、内容完整; (四)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及分工明确; (五)突发事件预警分级和响应分级科学合理、条件清晰; (六)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和措施科学有效、职责明确、具体可行,与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相适应; (七)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措施全面,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卫生应急工作需要; (八)预案内容与上一级或同一层面相关卫生应急预案之间相互衔接。 (九)文字简洁规范,符合国家和本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在卫生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
四章 审查
、
备案和公布
第十九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编制的卫生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员、卫生应急专家和应急管理专家等人员。评审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和评审完毕,应当进行审查。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向预案审查单位提供预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内部评审情况等有关材料。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预案简本的,应当同时提供简本送审稿和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卫生应急预案审查一般包括合法性审查和专业性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响应级别是否合理、响应措施是否有效可行、处置流程是否清晰等。必要时,预案审查单位可组织法律、卫生应急专家以及社会公众对预案进行评审,作为审查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专项卫生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印发;部门卫生应急预案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后印发,必要时,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审查后印发。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卫生应急预案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卫生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度。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发布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备案。
第五章 培训
、
演练和宣教
第二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预案编制人员开展卫生应急预案编写培训,使其掌握预案编写的程序、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卫生应急预案培训列入年度卫生应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卫生应急预案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应急预案演练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定期组织开展或参与卫生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八条 卫生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组织演练单位应当对演练效果及时总结,并提出完善预案的意见。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卫生应急处置情况、演练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公开发布的卫生应急预案,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事件预防、应对、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知识水平和处置技能。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预案信息化建设,鼓励在卫生应急指挥系统加入预案模块,提高预案的可视化和可及性。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实行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论证、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卫生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考核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卫生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在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对于未制定卫生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卫生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和人员,督促其整改;对于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不力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具体机构或责任人负责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并将卫生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查、发布、培训、演练、宣传、评估、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常规工作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依照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卫生应急预案管理细则或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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